日本专利局修订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基准

发布:2026-07-13
来源:贸法通
专题: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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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本专利局(JPO)发布《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基准》修订概要。该修订版经专项工作组审议、公开征求意见后定稿,优化了多项审查细则,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修订部分为基准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七和第八部分。

修订要点如下:

(1)明确规定审查员须核实专利的申请提交时间及申请日期。

(2)明确了关于阻碍因素等内容的撰写要求。若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简称“该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明确判断申请人是否为同一主体时,应当结合名义变更等情形开展实质性审查认定。依据日本《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后申请符合以下四种情形的,申请不得被授予专利权:

  • 某申请所涉发明,与其他在先申请原始记载的发明、实用新型属于相同技术方案。
  • 某申请提交时,相关在先申请已完成申请公开程序。
  • 某申请与其他在先申请记载的发明人不同。
  • 某申请的申请人与其他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并非同一主体。

该条款可依据在先申请原始文件全部记载内容对在后申请进行权力排除,其保护范围宽于日本《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因此被称作扩大在先申请制度。

(4)在先申请:

  • 同一发明于不同申请日提出多份专利申请时,仅最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获专利权。
  • 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先后提出多份申请时,仅最早的申请可被授予专利权。
  •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申请属于同一技术方案且二者申请日不一致时,仅当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早于实用新型申请的申请日时,方可授予专利权。
  • 同一日申请日就同一发明提出多份申请时,由申请人协商确定唯一专利权归属主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无法协商时,相关申请均不予授权。

(5)允许删除或修改权利要求中,与引用发明重合的技术内容的行为。

(6)允许申请人以外文形式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旨在解决外国申请人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的过程中,因仓促翻译产生误译,且无法依据原始外文予以更正的法律困境。

日本国内优先权的认定分为两类情形:

  • 作为优先权主张依据的在先申请为外文申请时,优先权范围以原始外文文本予以确定;申请人已提交译文时,审查机关可依据译文开展优先权审查。
  • 若在后申请为外文书面申请,则通过比对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译文作出优先权认定。

(7)外文书面申请在申请时仅提交外文原始文本,译文视作说明书,基于译文开展审查工作。相较于普通专利申请,外文书面申请的审查规则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 说明书中存在的“原文新事项”可列为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
  • 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始记载范围,以译文为判定基准。
  • 修改除通过补正书办理修改手续外,还可通过误译订正书提出修改申请。审查员应当依据前述规则对原文新事项及译文新事项作出合规判定。

(8)本部分结合第七部分的修订内容,对相关援引条款作出了同步更新。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相关规定,国际申请日视为各指定国的国内申请日。其中,指定日本且已确定国际申请日的申请,在日本境内具有与普通国内专利申请同等的法律效力。

来源: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编译: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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