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大利亚对华铝制门窗作出双反初裁
2026年10月14日,澳大利亚贸易救济委员会发布第2026/147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制门窗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决定自2026年10月15日起以保证金的形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中国出口商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为0-70.4%,临时反补贴税率为0-2.9%。本案主要涉及澳大利亚海关编码7610.10.00.12项下的产品。2025年11月2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115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和行业协会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制门窗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二、欧盟对华平轧铝材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6年10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洲行业协会European Aluminium于2026年6月1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平轧铝材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编码为ex 7606 11 50、ex 7606 11 91、ex 7606 11 93、ex 7606 11 99、ex 7606 12 50、ex 7606 12 92、ex 7606 12 93、ex 7606 12 99、ex 7606 91 00、ex 7606 92 00、ex 7607 11 90和ex 7607 19 90。2020年8月14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平轧铝材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21年10月11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平轧铝材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三、美国对华钾磷酸盐作出第三次双反日落复审终裁
2026年10月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钾磷酸盐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95.40%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钾磷酸盐作出第三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补贴措施,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109.11%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2009年10月2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钾磷酸盐和钠磷酸盐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0年6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钾磷酸盐和钠磷酸盐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2015年6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钾磷酸盐和钠磷酸盐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15年10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钾磷酸盐和钠磷酸盐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2020年11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钾磷酸盐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21年3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钾磷酸盐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2026年6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钾磷酸盐发起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
四、越南对华聚酯长丝纱线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6年10月13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2652/QD-BCT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的聚酯长丝纱线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具体如下:中国涉案产品税率为3.36%—17.45%、印度税率为54.90%、印度尼西亚税率为21.94%、马来西亚税率21.45%。措施自2026年10月16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的越南税号为5402.33.10、5402.33.90、5402.46.10、5402.46.90、5402.47.10和5402.47.90。2020年4月6日,越南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聚酯长丝纱线启动反倾销调查。2021年10月13日,越南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正式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的税率为3.36%—17.45%。2025年10月16日,越南对上述四国涉案产品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五、欧盟对华盘条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6年10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洲钢铁协会于2026年6月3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编码为7213 10 00、7213 20 00、7213 91 10、7213 91 20、7213 91 41、7213 91 49、7213 91 70、7213 91 90、7213 99 10、7213 99 90、7227 10 00、7227 20 00、7227 90 10、7227 90 50和7227 90 95。2008年5月8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发起反倾销调查,2009年7月27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作出反倾销终裁。2014年8月2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5年10月14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20年10月14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1年10月13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六、印度对华乙酰乙酰基衍生物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6年10月1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芳香族化合物或杂环化合物的乙酰乙酰基衍生物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以到岸价(CIF)继续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中国生产商的反倾销税率为24.79%-44.90%。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242920和29242990项下的产品。以下产品不适用本案的反倾销措施:乙酰乙酰苯胺(AAA)、2',4'-二甲基乙酰基乙酰苯胺(AAMX)、乙酰基乙酰邻甲氧基苯胺(AAOA)、乙酰乙酰邻甲基苯胺(AAOT)、乙酰乙酰邻氯苯胺(AAOCA)。2020年8月2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芳香族化合物或杂环化合物的乙酰乙酰基衍生物启动反倾销调查。2021年8月19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21年10月14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60/2021-Customs(ADD)号,决定自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芳香族化合物或杂环化合物的乙酰乙酰基衍生物以到岸价(CIF)征收24.79%-44.90%的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为5年,至2026年10月13日终止。2026年3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芳香族化合物或杂环化合物的乙酰乙酰基衍生物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七、美国对华卡车后斗盖作出反补贴终裁
2026年10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卡车后斗盖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中国企业补贴税率为11.60%-142.11%。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8708.29.5160项下产品。2026年3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卡车后斗盖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26年7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卡车后斗盖作出反补贴初裁。
(以上信息来自国外官网、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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