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已结束过渡期,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与过渡期仅需报送数据不同,正式实施阶段进一步明确了管控范围、核算口径、工序边界、申报规范、证书定价与核查规则等,政策刚性显著增强。
对我国钢铁、铝等行业出口企业而言,这是一道必须认真对待的跨境碳管控“必答题”。
从今天开始,围绕企业最关心的核心问题,以问答形式系统梳理现行法规要点,供进出口企业参考。
问1:CBAM法规覆盖哪些行业?具体包含哪些品类?
目前仅适用于碳泄漏风险较高的六大行业:钢铁、水泥、化肥、铝、氢气和电力。涉及的商品,欧盟发布了详细的CN Code(欧盟制定的商品海关编码)清单。具体包括:
问2:企业开展CBAM碳排放核算工作时,产品应如何分类?
核算的基础原则是以“功能单位”作为分类统计依据。
根据(EU)2025/2547第4条,功能单位的默认定义为“归入同一组合编码(CN编码)项下、以吨为单位计量的商品产量”。
化肥类和水泥类商品,则分别依据氮含量和熟料含量界定功能单位。
特别注意: 对于粗钢、钢铁制品、未锻轧铝、铝制品,如果不同功能单位(即各CN编码商品)仅在尺寸或外形上存在差异,且所使用前体在种类、用量及配比上完全一致,则必须合并核算。
来源:济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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