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预警(2026-04-29)

发布时间:2026-04-29
来源:贸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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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墨西哥对华热敏纸卷启动反倾销调查

近期,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应墨西哥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热敏纸卷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TIGIE税号为4809.90.99和4811.90.99。

二、巴基斯坦对涉华过氧化氢作出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终裁

近期,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ADC20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比利时、印度尼西亚、韩国、泰国和土耳其的过氧化氢作出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巴基斯坦税号为2847.0000。作为仅供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或用于外国援助项目以及符合《1969年海关法》规定的任何出口或外国援助项目免税计划的涉案产品不适用反倾销税。2009年8月,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比利时、印度尼西亚、韩国、泰国和土耳其的过氧化氢发起反倾销调查,后正式对上述国家和地区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此后,巴基斯坦先后进行了两次日落复审,均作出肯定性裁决并延长了征税期限。2025年8月,巴基斯坦对相关产品启动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调查。

三、阿根廷对华鞋类产品作出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终裁

近期,阿根廷经济部发布2026年第53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作出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终裁,决定对鞋底和/或鞋面为非真皮,可拆卸或未组装的运动鞋从原生产发展部2021年第915号公告中确认的15.7美元/双的反倾销措施适用范围中排除。2009年3月,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后阿根廷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设定13.38美元/双的离岸(FOB)最低出口限价,对低于该限价的涉案产品征收相当于最低限价与出口报关价差额的反倾销税。2015年3月,阿根廷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调查,后作出终裁,决定将原审终裁确定的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延长五年。2020年12月,阿根廷对该案发起第二次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调查,后对该案作出第二次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终裁:1.维持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将离岸最低出口限价调整为15.70美元/双,对低于该限价的涉案产品征收差额反倾销税;2.接受企业SOJITZ CORPORATION OF AMERICA提出的价格承诺。2025年8月,阿根廷对该案启动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调查。

四、韩国对华丙烯酸丁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近期,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6-7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丙烯酸丁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以下出口商/生产商及其关联企业税率为9.53%至19.17%,具体如下:泰兴市昇科化工有限公司为11.88%、上海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为9.53%、平湖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19.17%。措施自2026年4月2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至2026年8月21日。涉案产品的韩国税号为2916.12.3000。2025年9月,韩国对原产于中国的丙烯酸丁酯启动反倾销调查。2026年2月,韩国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建议韩国企划财政部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五、欧盟对涉华铁或非合金钢焊缝管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近期,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盟行业协会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铁或非合金钢焊缝管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编码为ex 7306 30 41、ex 7306 30 49、ex 7306 30 72和ex 7306 30 77 (TARIC编码为730630 41 20、7306 30 49 20、7306 30 72 80和7306 30 77 80)。2007年12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铁或非合金钢焊缝管发起反倾销调查,后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2013年12月,欧盟对该案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后对该案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20年1月,欧盟委员会对该案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后对该案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六、泰国对华橡胶手套启动反倾销调查

近期,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称,应泰国国内企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橡胶手套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由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制成,涉及泰国海关编码4015.12.10、4015.12.90、4015.19.10和4015.19.90项下的产品。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案件评述意见及证据材料。

七、澳大利亚对华镀铝锌板作出双反新出口商复审终裁

近期,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6/035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创新和科学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镀铝锌板作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新出口商复审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大陆出口商冠县创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最低限价计征反倾销税;以从价税计征反补贴税,税率为1.2%。2012年9月,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镀铝锌板进行反倾销调查,后又对相关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2013年8月,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决定征收5.5%-29.5%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017年11月,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镀铝锌板启动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后决定继续对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分别为9.5%-31.5%和21.7%。2022年8月,澳大利亚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启动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后决定继续对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2026年1月,澳大利亚应中国大陆出口商冠县创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启动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以上信息来自国外官网、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等网站)